第13条的实施准则已于2008年11月22日通过。
具体建议 |
l 所有广告和促销以及赞助,无一例外 l 直接和间接的广告、促销和赞助 l 目的在于促销的行为和具有或可能具有促销效果的行为 l 促销烟草制品和促进烟草使用 l 商业性宣传和商业性推介与行动 l 对任何事件、活动或个人的任何类型的捐助 l 烟草品牌名称广告和促销以及所有的公司推广 l 传统媒体(印刷、电视和广播)和所有媒体平台,包括因特网、移动电话和其他新技术以及电影 |
烟草广告、促销和赞助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于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,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,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。 其中第十八条为: 禁止利用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纸、期刊发布烟草广告。禁止在各类等候室、影剧院、会议厅堂、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。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“吸烟有害健康”。 第四十二条为: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,利用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纸、期刊发布烟草广告,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,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,没收广告费用,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 但是这些规定不能限制间接烟草广告、品牌延伸推广和促销的活动。其中间接广告包括:1.户外广告 2.电视广告 3.品牌推广 |
l 促销活动、误导的宣传 n 北京卷烟厂举行烟草发布会 l 烟草业开展慈善活动并大肆宣传报道,以显示社会责任 n 烟草希望小学 n 烟草助学 n 金叶情 n 举办运动项目 |